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确认意见 2024 年 6 月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成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作如下说明(以下简称“本说明”,本说明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说明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根据说明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一、公司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 (一)1997 年 9 月,索贝集团设立 1997 年 8 月 29 日,时达电子研究所、成都索贝、成都安利、深圳索贝和成 都奥博克共同签署《出资协议书》,约定共同组建索贝集团,各股东按如下约定出资: 单位:万元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成都索贝 919.00 流动资产 76.58% 2 深圳索贝 246.00 流动资金 20.50% 3 时达电子研究所 15.00 流动资金 1.25% 4 成都安利 15.00 流动资金 1.25% 5 成都奥博克 5.00 流动资金 0.42% 合计 1,200.00 - 100.00% 1997 年 9 月 8 日,成都鸿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成鸿验(1997) 第 705 号),验证索贝集团截止 1997 年 8 月 29 日的实收资本为 1,200 万元,其 中货币资金出资 281 万元,成都索贝以实物出资 919 万元。 1997 年 9 月 29 日,索贝集团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索贝集团初始设立时存在实际出资与验资报告不一致的情形,验资报告记载成都索贝以硬盘阵列、板卡等实物出资,但实际以少城大厦房产、彩虹大厦房产、汽车和原材料出资;深圳索贝应当以货币出资,实际以彩虹大厦房产和货币出资;且当时成都索贝和深圳索贝用于出资的部分房产仅有购房合同,未取得房产权 证,存在法律瑕疵。截至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相关房产的产 权证明。 为核实上述用于出资的房产及其他实物资产的价值,发行人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追溯性评估,该评估机构出具了“国融兴华评报字[2015]第 010101 号”《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成都索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出资相关实物资产价值项目追溯性评估报告》,认为索贝集团设立时的实物出资作价公允、合理。 2015 年 5 月 14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索贝集团此次出 资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了“沪众验字(2015)第 3973 号”《关于对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实收资本和新增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根据该验资复核报告,索贝集团初始设立时,全体股东已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索贝集团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成都索贝 919.00 76.58% 2 深圳索贝 246.00 20.50% 3 时达电子研究所 15.00 1.25% 4 成都安利 15.00 1.25% 5 成都奥博克 5.00 0.42% 合计 1,200.00 100.00% 索贝集团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索贝集团设立时成都索贝、深圳索贝实际出资方式与验资报告不符 根据成都鸿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鸿验(1997)第 705 号),索贝集团设立时,成都索贝以硬盘阵列、板卡等实物出资 919 万元,深圳索贝等4 名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281 万元。但是,索贝集团设立时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实际出资情况为:成都索贝以少城大厦房产、彩虹大厦房产、汽车和原材料实物出资 919 万元,深圳索贝以彩虹大厦房产和货币出资,其他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 2、部分实物出资未经评估 《公司法(1993)》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索贝集团设立时,成都索贝用于出资的少城大厦房产经四川宏信会计师事务所川宏信评字(1997)第 029 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成都索贝用以出资的汽车、原材料、彩虹大厦房产以及深圳索贝用以出资的彩虹大厦房产没有进行评估。 3、用于出资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公司法(1993)》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成都索贝、深圳索贝用以出资的彩虹大厦房产于 2000 年 11 月 2 日办理过户 手续,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成都索贝用以出资的少城大厦房产直至 2015 年5 月才完成过户并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虽然彩虹大厦房产、少城大厦房产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是其自索贝数码设立时起,即由索贝数码使用和享有出租收益。 针对上述出资瑕疵,公司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公司聘请国融兴华对索贝集团设立时实际的实物出资进行了追溯性评估, 并聘请众华会计师对索贝集团设立时的出资进行了复核。2015 年 5 月 14 日,国 融兴华出具了《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了解成都索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原股东出资相关实物资产价值项目追溯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 [2015]010101 号),该评估报告载明,截至评估基准日 1997 年 8 月 29 日,成都 索贝和深圳索贝投资入股组建成都索贝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实物资产账面原 值为 11,977,479.00 元,评估价值为 12,316,424.00 元。2015 年 5 月 14 日,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实收资本和新增实收资本到位情况的复核报告》(沪众验字(2015)第 3973 号),该报告认为截至 1997 年 8 月 29 日,索贝集团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200 万元,各股东以实物出资人民币 1,130.63 万元,货币出资人民币 69.37 万元。 2、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股东历史出资确认事宜的议案》,对上述房产出资事宜做出如下确认:①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存在的历史出资瑕疵已得到规范;②股东陈锋、王宇星和彭自强作为成都索贝的实际控制人和成都索贝权益的继受者,已将成都索贝用以出资的少城大厦的房产办理至发行人名下,全体股东对此不持异议;③全体股东确认自少城大厦实际交付发行人使用之时起,成都索贝及其股权的继受方即享有股东权利,陈锋、王宇星和彭自强作为发行人股东,其股东权利不因迟延办理少城大厦房产事宜而受到影响。 (二)1999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9 年 8 月 30 日,成都索贝分别与史正富、史正林及陈锋签订《出资转让 协议书》,向史正富、陈锋及史正林分别转让其所持索贝集团的出资额 180 万元、60 万元及 30 万元。同日,彭自强分别与成都奥博克、时达电子研究所、成都安利、深圳索贝、成都索贝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受让该等股东分别所持有的 出资额 5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6 万元及 19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均按 1 元/ 出资额作价。 此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 史正富 180.00 15.00% 180.00 成都索贝 陈锋 60.00 5.00% 60.00 史正林 30.00 2.50% 30.00 成都索贝 19.00 1.58% 19.00 时达电子研究所 15.00 1.25% 15.00 成都安利 彭自强 15.00 1.25% 15.00 深圳索贝 6.00 0.50% 6.00 成都奥博克 5.00 0.42% 5.00 同日,索贝集团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索贝电子。 1999 年 12 月 23 日,索贝电子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索贝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