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力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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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为精选层挂牌公司时,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未盈利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治理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处于精选层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四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监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草拟,董事长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
  重大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董事会秘书办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回复、报告。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股转系统公司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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