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力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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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转系统公司规则、股转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股转系统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该等信息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所述的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四)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七)证券监管和股转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的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八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股转系统公司,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公司董事会秘书办调查内幕信
息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详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

                        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
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证券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股转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股转系统公司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索力得焊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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