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 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设专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现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就所报告的事宜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是,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反馈、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主办券商审核;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推荐主办券商或中小企业系统公司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九条 本在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知情人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为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六十二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