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内幕知情人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节 信息沟通制度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小企业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小企业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天讯达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