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运营。 同时,除上海展瑞对该上述被执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王安怀、许绍碧、穆文斗亦存在对该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旭日建材以其矿山采矿权在担保范围内对该被执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上海展瑞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主体,对恒晟水电借款的连带清偿系其根据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行为。上海展瑞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决议显示:上海展瑞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镇康县恒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同意对镇康县恒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股东会并授权管理层按相关手续办理。 根据上海展瑞出具《说明》:“本公司参与上述业务及为恒晟水电的银行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相关事宜,均系本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做出,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艳不存在个人关系,本公司因此造成的任何事实和法律后果,何艳均不负有任何个人责任。 综上,上述事项所涉债务的责任主体系上海展瑞,不构成对何艳个人债务或责任的承担,不会导致何艳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会导致何艳构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会导致收购人何艳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对本次收购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收购人最近两年受到的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两年不存在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有关)、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四、收购人资格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个人征信报告》,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收购人投资者适当性 根据中泰证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新三板开户证明》,收购人何艳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股票交易权限类别为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规定。 (三)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等网站,收购人不存在失信情况,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收购人不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提及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因此,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五、收购人与云南恒荣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前,何艳持有云南恒荣 100.00 万股股份,占云南恒荣股本总额的10.00%,并担任公司董事。本次收购完成后,何艳持有、控制云南恒荣 549.75 万股股份,占云南恒荣股本总额的 54.975%,为云南恒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二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方式 收购人何艳通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李秋红持有的 4,497,500 股股 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4.975%)。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何艳合计控 制公众公司 5,497,5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975%)。 本次收购方案及公众公司章程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 约收购的情形。 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 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何艳控制公众公司 5,497,5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 54.975%。何艳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的表决权高于其他股东, 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控制力。本次收购完成后,何艳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二、收购前后云南恒荣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后,云南恒荣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序 收购前 收购后 号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秋红 4,497,500 44.975 0 0 2 孙军魁 4,000,000 40.000 4,000,000 40.000 3 何艳 1,000,000 10.000 5,497,500 54.975 4 张小委 488,248 4.883 488,248 4.883 5 王秋萍 9,252 0.093 9,252 0.093 6 吕永军 2,200 0.022 2,200 0.022 7 桂子毅 1,500 0.015 1,500 0.015 8 吴君能 700 0.007 700 0.007 9 董春 200 0.001 200 0.001 10 张文龙 100 0.001 100 0.001 11 费海原 100 0.001 100 0.001 12 王方洋 100 0.001 100 0.001 13 严伟 100 0.001 100 0.001 合计 10,000,000 100.00 10,000,000 100.00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何艳持股变动如下: 本次收购前 合计拥有权益 1,000,000 股,占比 直接持股 1,000,000 股,占比 10.00% 10.00% 间接持股 0 股,占比 0% 收购完成后 合计拥有权益 5,497,500 股,占比 直接持股 5,497,500 股,占比 54.975% 54.975% 间接持股 0 股,占比 0%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何艳与李秋红于2024年6月【】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交易主体 甲方:何艳 乙方:李秋红 2、标的股份 甲方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标的公司”或“标的股份”)4,497,50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 44.975% 股份。 3、转让价款 作价为 110.18875 万元。 4、股份交易 双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及时办理标的股份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按 照甲方要求的交易方式(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时间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并 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甲方在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特定事项协议 转让申请的确认函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股份转让款。 本协议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文件。 本协议签署后,尚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办理报送及股权转让手续。 5、过渡期安排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止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标的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等产生的收益归甲方所有,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乙方征询甲方意见后按照甲方的意见行使。 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接触并洽谈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关标的股份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协议及文件,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权利,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如发生标的股份被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或发生标的股份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形,乙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解除该等权利限制或追索。 至过渡期结束之日前,本情形未消除,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 若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若违反该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保证,则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指出其已违反本合同且应在合理期限内(不应超过自该通知之日起 15 日)纠正该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所有产生的维权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则每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启动股票交割程序,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应交割未交割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款的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