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本协议延迟履行的,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四、本次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收购人何艳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李秋红所有持有云南恒荣4,497,500股股份,转让价格为0.245元/股,转让价款为110.18875万元。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及获取收购人资金账户和其他资产证明文件,收购人具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云南恒荣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云南恒荣及云南恒荣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五、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前,本次收购双方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且本次收购涉及的公众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条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 购人何艳持有、控制云南恒荣 5,497,500 股,占云南恒荣总股本的 54.975%,何艳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本人承诺本人所持有的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本人在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六、本次收购前 6 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买卖云南恒荣股票的情 况 本次收购前6个月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买卖云南恒荣股票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 众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情况 收购人及关联方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八、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1、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何艳为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2、转让方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转让方李秋红为自然人,本次股份转让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 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3、本次收购尚需取得的其他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交易股份的过户手续。 九、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为了保障本次收购过渡期内公众公司的稳定经营,收购人承诺:“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本人不会提议改选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人提名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本人不会要求公司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本人保证公司在过渡期内不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本人保证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本人保证将该议案或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者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过渡期的安排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节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何艳通过直接方式控制公众公司 5,497,500 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4.975%,何艳将成为云南恒荣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的目的系收购人拟在完成本次收购后,利用收购人多年经商的经验、资源及资金,不断提高云南恒荣的综合竞争能力,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升盈利能力,适时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和财务结构,增强公众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主要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管理层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管理层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 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众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收购前,李秋红个人直接持有公司 4,497,5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44.975%,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何艳持有、控制云南恒荣 5,497,500 股,占云南恒荣总股本的 54.975%,何艳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享有的表决权高于其他股东,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本次收购完成后,何艳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具有控制力,本次收购完成后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收购实施前,公众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控股股东职责,不损害公众公司利益。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稳步推进公众公司的发展战略,增强盈利能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为持续经营提供保障。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 详见本收购报告书之“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情况”,上述企业主营业务与云南恒荣所主要从事的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均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此本次收购不会对云南恒荣产生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云南恒荣不存在发生交易的情况。 (一)为避免与云南恒荣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的承诺 为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云南恒荣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未投资任何与云南恒荣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未为其他公司经营与云南恒荣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本人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云南恒荣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云南恒荣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云南恒荣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云南恒荣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云南恒荣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云南恒荣和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为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的承诺 为避免、减少关联交易,收购人在《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中对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云南恒荣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云南恒荣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并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云南恒荣及云南恒荣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云南恒荣借款或由云南恒荣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侵占云南恒荣的资金;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与云南恒荣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云南恒荣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