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荣: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2024年07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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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收购人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向中介机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收购人符合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最近两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及刑事处罚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

    2、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司其他情形。
    3、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之
“(一)避免与云南恒荣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的承诺”。

  (四)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之“(二)为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收购人的承诺”。

  (五)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本人所持有的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但本人在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在本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六)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不注入金融属性、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向云南恒荣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利用云南恒荣开展相关业务,不利用云南恒荣为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上述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或相关资产: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或资产。

    本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向云南恒荣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及相关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利用云南恒荣开展相关业务,不利用云南恒荣为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七)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收购方,具有履行付款义务的能力,收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云南恒荣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云南恒荣及云南恒荣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八)关于保持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保持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云南恒荣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云南恒荣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云南恒荣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云南恒荣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云南恒荣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云南恒荣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云南恒荣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联系电话:0531-68881035

  传真:0531-68889883

  财务顾问主办人:陈成、毕见亭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王宇坤、戚超

  (三)被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宜坤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同德广场 A6 写字楼 48 层

  联系电话:0871-65619109

  传真:0871-65619190


  经办律师:谭晶、刘缘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收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文件;

  3、收购人作出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3、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云南恒荣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云南恒荣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一大道 5 栋 2212

  联系电话:86-15925120639

  传真:86-15925120639

  联系人:李树萍(董事会秘书)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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