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七月修订 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 ...... 4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三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经政府登记注册机关批准,由原有限责任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381767165783Q。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豫王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Yuwang Building Energy Saving Techo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大岭镇岭西村,邮编:1361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5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遵循勇于担当、忠诚奉献、严谨执行、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创新、诚信、感恩、共赢的核心价值观,努力谋求公司效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为推进建筑节能事业和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而奋斗。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密封件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杨伟杰、陈亚静、孙明国、张明华、孙彦红、金万基、杨长伟、张学良、赵兴阳、张殿华十名自然人和吉林省新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名法人共同发起。公司依法合规由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净资产按1:0.9815的折股率折成等额股份,以净资产折股的出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85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