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王建能:公司章程

2024年07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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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大额)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告、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和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集的临时董事会可以不受上述3日的限制,但是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董事和监事。上述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备注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公司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低于3000万元的借款和贷款,低于50万元的对外捐赠;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开展工作,对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第一百零二条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的通知方式为:以公告、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和其他方式进行,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集的临时董事会可以不受上述3日的限制,但是必须保证通知及时有效地送达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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