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按法定顺序在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还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成果和经营发展需要来拟定,并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邮寄; (四)以传真方式;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 (六)以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或其他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和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送达方式: (一)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五)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六)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七)通知以通讯(电话等)、网络音视频、口头和其他方式发送的,以双方有效沟通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按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向规定的相关媒体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将通过信息披露、多种形式的沟通渠道和互动交流平台,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为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一百八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的诉求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事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尽量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