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泰:公开转让说明书

2024年07月05日查看PDF原文
日,自设立起,并未发生合伙人出资份额变
              更。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嘉兴熙宏激励对象共 9 名,均为公司员工。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均为
              公司员工,具体人员清单详见本节之“三/(五)/1、机构股东情况”。

                  间接持股,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嘉兴力权、嘉兴熙宏)财产份
  持股方式  额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股东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激励
              对象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

  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以现金形式出资认购股权,出资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个人自筹。

 激励计划的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总量为公司股份 450 万股,其中嘉兴力权 300 万股、
    数量    嘉兴熙宏 150 万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折算为嘉兴力权、嘉兴熙宏的财产份额,
              激励对象通过持有该等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新恒泰的股权。

  权益定价      本激励计划项下授予激励对象股权的授予价格为 3 元/股。

                  2021 年 9 月 23 日,新恒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由嘉兴力权和嘉
              兴熙宏以货币方式增资 450 万元。其中,嘉兴力权出资 300 万元,嘉兴熙宏出资
              150 万元。

 审议及实施      2022 年 12 月 30 日,立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410
    程序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收到嘉兴力权和嘉兴熙宏缴纳的
              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50 万元。

                  公司与激励对象基于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激励员工及激励规模、
              价格等事宜,签署书面合伙协议并成立上述持股平台。

                  根据相关《合伙协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有限合伙人出具的承
              诺,自其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完成工商登记之日与合伙企业认购新恒泰注册
              资本完成之日孰晚起算至新恒泰完成 A 股首发上市之日(以下简称“服务期”),
  锁定期    在新恒泰连续任职工作。前述“上市”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服务期)  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完成上市。

                  根据嘉兴力权、嘉兴熙宏承诺,该企业在公司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股份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份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1、服务期内,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发生有限合伙人被动方式退出公司的
              情形,有限合伙人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处置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有限合伙人被动方式退出的情形详见本表格之“股权内部流转、退出、管理
              的规定”。

                  2、在公司完成上市后,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须遵守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转股锁定期的要求或本合伙企业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主动做出的有关转股
              锁定期的承诺。如服务期满公司已经上市但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仍在锁定期
  行权条件  内的,则经过普通合伙人批准,有限合伙人可将本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授予对象条件的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
              方协商;有限合伙人未找到公司其他员工受让的,则由普通合伙人协助其转让,
              转让价格由转、受让双方协商。

                  3、如服务期满且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已满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向
              普通合伙人申请,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后、本合伙企业将该有限合伙人激励份额对
              应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获得对价后办理减资或退伙程序。

                  若证券监管部门、机构和/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对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合伙份额有特别要求或限制的,则该合伙人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机构和/或相


              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执行。

                  1、根据嘉兴力权、嘉兴熙宏《合伙协议》第二十五条:“服务期内,除非经
              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发生《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约定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不得
              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其持有的合伙
              份额。”

                  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服务期内,除非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发生本条第(二)项有限合伙
              人被动方式退出公司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均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其持有的合伙份额。

                  (二)有限合伙人被动退出是指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被要求通过转让合伙份额等方式(下称“被动方式”)减少其所持合伙
              企业的合伙份额直至退伙。有限合伙人被动方式退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该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该有限合伙人在持股平台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该有限合伙人未根据《合伙协议》以及普通合伙人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4)该有限合伙人违反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5)该有限合伙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该有限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持股平台或公司造成损失;

                  (7)该有限合伙人主动申请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离职的;

                  (8)经协商一致,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9)不能胜任公司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
 股权内部流  渎职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时;

 转、退出、管    (10)达到退休年龄的;

  理的规定      (11)公司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为符合挂牌、上市监管规定,需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持股平台合
              伙份额。

                  (三) 服务期内,有限合伙人被动方式退出的,应且只能将其持有的全部
              合伙份额按照本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进行转让,但是,如有限合伙
              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授予对象条件
              的,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四)除本《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服务期内,有限合伙人应在被动退出情
              形发生后 30 日内与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并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受让人应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授予对象条件(公司
              董事会同意将此种情形下、受让人的持股资格认定权限授予总经理执行)。该被
              动退出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拒绝,且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并需配合办理、完成合伙
              份额转让或工商变更登记流程应签署文件或其他应提交的材料。若证券监管部门
              和/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该拟退出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份额的,则该有限
              合伙人转让时间顺延至证券监管部门和/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转让合伙份额之日。
              无论何时办理转让手续,自退出情形出现之日起,原有限合伙人无条件、不可撤
              销地放弃享有合伙企业分红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人的权利。退出的合伙人未能配合
              办理合伙份额转让相关登记、备案的,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予以除名退伙,被除
              名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承接。如被除名合伙人未通过诉讼等方式
              提出异议的,合伙企业应在除名生效日起 3 个月内向被除名合伙人返还其出资,
              出资额参照本条第(五)项中的转让金额定价方式计算。”


                  根据嘉兴力权、嘉兴熙宏《合伙协议》、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持股平
              台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持股平台的经营管理,代
              表持股平台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全体合伙人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一)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三)决定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
  股权管理  义务;

    机制        (四)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

                  (五)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进行协商;

                  (六)代表合伙协议对外签署文件;

                  (七)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事宜;

                  (八)决定有限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九)拟定利润分配方案;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或本协议授权的其它事项,以及决定其他本协议中未
              明确规定必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2021 年 9 月,新恒泰授予公司 53 名员工激励股份 450 万股,每股 3 元。因嘉
              兴力权 1 名员工未实际出资,后于 2021 年 12 月由实际控制人金玮回购,实际授
              予股份员工数量为 52 名。参考 2021 年 12 月外部投资机构增资入股新恒泰的价格
              6.16 元/股,将员工持股平台实际出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