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
亲属关系。
刘海峰存在兼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在公司兼任多个(三个及以上)
职务的情形。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的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符合《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人员具备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等对董监
高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的规定总结如下:
规则 具体内容 符合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公司董事、监
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法》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员不存在该等任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职禁止情形,符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合规定。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规则 具体内容 符合情况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已按照相关
员的提名、选聘程序,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行为。职 规则选聘,不存
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挂牌 在董事、高级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人员兼任监事
的情形,符合规
定。
第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
《全国中小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 公司董事、监企业股份转 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让系统挂牌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不存在该等任公司治理规 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 职禁止情形,财
则》 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务总监具有会计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专业知识背景并
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 从事会计工作三
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 年以上,符合规
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定。
年以上。
公司董事、高级
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管理人员的配偶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和直系亲属未在
公司担任监事,
符合规定。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 1-10 公司治理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挂牌公司申报时的
让系统股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符
挂牌审核业 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符合规定
务规则适用 任职要求,并符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
指引第 1 任监事的要求。
号》
《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
《公司章 与《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的相
程》 关要求一致,未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要求作出特殊规定。公 符合规定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担任监事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是否勤勉尽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生产、技术、经营和财务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在相关领域工作时间较长,具备履行职责所相应的行业经验、管理经验或财务专业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公司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按时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或列席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并进行表决,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综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仅肖志剑与肖逸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要求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勤勉尽责。
(三)关于内部制度建设。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公司监事会是否能够独立有效履行职责,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内控管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等内部制度是否完善,公司治理是否有效、规范,是否符合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要求。
1、公司董事会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
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董事会已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资金占用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公司的各项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三会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衡,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合理,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公司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出席董事会,履行职权,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拥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制度,公司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独立情况如下:
具体方面 具体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资产 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研发、销售系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实际控制人越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
免的情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
人员 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及领薪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
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为员工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
公司已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具有健
机构 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
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设置了完整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
清晰。公司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聘有专门的财务人员,且财务人员未在任何关
联单位兼职,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条
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财务
财务 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设账户,对所发生的
业务进行独立结算。公司成立后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收缴纳。公司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