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地板: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年07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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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539    证券简称:扬子地板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雷响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8,989,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列席 2 人,董事雷宇涵、袁帅、闫绪奇因个人原因缺
席;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列席 1 人,监事李伟、李磊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议案内容: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股权激励)》(公告编号:2024-022)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78,989,8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获授人员共计 50 人,其中有 1 名激励对象
离职,公司需要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50000 股,故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第五条进行修订,公司注册资本修订为 10030万元。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78,989,8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相关事宜的
  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办理章程修改事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及后续向各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备案工作。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78,989,8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2024 年度公司拟为所属控股子公司安徽扬子地板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78,989,83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公  760,000  100%      0      0%      0      0%

        司回购

        并注销

        尚未解

        除限售

        的部分

        限制性

        股票的

          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洪建、王澄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果统计表》。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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