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万元,占未回函应
收账款比例分别为 40.17%、49.40%和 38.64%,上述未回函客户回函意愿较低,经多次催函,但上述客户仍不予回函。
针对未回函客户,我们进行了替代测试,检查公司与该等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等收入确认凭证以及回款银行回单等资料,各期替代测试覆盖率均为 100.00%;对上述未回函客户进行走访,走访比例分别占销
售金额的 74.30%、74.36%和 70.45%;查看上述客户的回款情况,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上述客户的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75.62%、69.70%和 46.24%,各期末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 20.04%、32.73%和 18.11%。
综上所述,上述应收账款较大的未回函客户回函意愿较低故不予回函,从合同约定情况、实地走访情况以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方面交叉印证上述未回函客户应收账款具有真实性。
(3) 回函不符的具体原因及进一步核查措施
部分客户回函不符,主要系该等客户是依据开票金额确认其应付账款,而公司是在产品签收或签收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应收账款,由于双方核算方式或入账时间存在差异出现客户回函不符的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我们进行如下核查:1)了解回函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编制差异调节表,各期回函金额不符的函证进行差异调节的比例为100.00%;2)检查差异部分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等收入确认凭证以及回款银行回单等资料,各期检查覆盖率均为 100.00%;3)检查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比例一般在 85%-100%,回款情况良好;4) 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进行访谈程序,访谈比例约为 90%。
项 目 2023年12月31 2022年12月31 2021年12月31
日 日 日
回函金额 a 13,095.24 10,603.46 8,438.69
回函不符金额 b 2,125.96 1,381.75 1,691.88
回函不符比例 c=b/a 16.23% 13.03% 20.05%
回函不符替代测试金额 d 2,125.96 1,381.75 1,691.88
回函不符替代测试覆盖率 e=d/b 100.00% 100.00% 100.00%
回函不符客户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1,334.31 1,378.53 1,691.88
回款金额 f
回函不符客户期后回款比例 g=f/b 62.76% 99.77% 100.00%
回函不符客户走访金额 h 1,863.63 1,291.94 1,250.02
回函不符客户走访比例 i=h/b 87.66% 93.50% 73.88%
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回函不符客户主要有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永济电机有限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报告期内,上述回函不符客户的各期末应收账款分别为1,195.45 万元、1,116.10 万元和 1,653.59 万元,占回函不符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的 70.66%、80.77%和 77.78%,上述客户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其一般根据开
票金额确认其应付金额,而公司是在产品签收或签收并取得收款凭证时确认应收账款,因此由于双方核算方式或入账时间存在差异导致出现客户回函不符的情况。
针对上述回函不符的客户,我们确认回函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编制差异调节表,各期回函金额不符的函证进行差异调节的比例为 100.00%;我们检查公司与该等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等收入确认凭证以及回款银行回单等资料,各期覆盖率均为 100.00%;我们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查看期后回款情况,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期后回款覆盖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 100.00%、99.77%和
62.76%,2023 年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较低主要系统计时间较短导致,回款情况整体良好;我们还对上述客户进行了访谈程序,各期访谈比例约为 73.88%、93.50%和 87.66%。
综上所述,上述销售金额较大的回函不符的客户主要是基于开票金额确认其应付金额,与公司核算方式存在差异,我们通过编制差异调节表、对上述客户进行访谈以及检查期后回款情况等方式确认公司对上述客户的应收账款具有真实性。
3. 收入核查程序是否到位,收入核查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我们针对收入实施了相关业务循环的内控了解和控制测试、以及函证、访谈、截止性测试等细节测试程序和实质性分析程序。
(1) 控制测试
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相关业务抽取样本执行控制测试,测试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函证程序
报告期内,我们针对收入真实性测试的发函比例各年度达 85%以上。
针对未回函的客户,我们进行了替代测试、期后回款及访谈程序,具体如下:(1)进行替代测试,检查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收入确认凭证以及回款凭证等资料,各期替代测试覆盖率均为 100.00%。(2)针对未回函的客户查看当期回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回款比例一般可达到90%左右,回款情况良好。(3)针对未回函客户,项目组还进行了访谈程序,各期访谈比例约为 75%。
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我们查找函证不符的原因,我们进行如下核查:(1)
针对发行人回函金额不符的函证,确认回函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进行差异调节,各期回函金额不符的函证进行差异调节的比例为 100.00%。(2)项目组检查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的销售合同、发货单、签收单、收入确认凭证以及回款凭证等资料,各期替代测试覆盖率均为 100.00%。(3)项目组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查看当期回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期后回款比例一般在 95%-100%,回款情况良好。(4)针对回函不符的客户,项目组还进行了访谈程序,访谈比例约为 90%。
(3) 访谈程序
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收入真实性核查,项目组进行了访谈程序。访谈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信息、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合作金额及往来情况、与发行人的定价模式及交易模式、验收及售后服务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对贸易类客户了解其终端客户及销售情况,获取访谈人的名片、工牌或身份证,以及客户的营业执照及无关联关系承诺函等资料,各期走访比例分别为 83.41%、84.57%和 86.40%。
(4) 实质性分析程序
询问公司管理层、销售负责人,了解公司销售模式、销售的定价原则、价格变动情况等,对公司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单位成本、毛利率等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变动的合理性。
(5) 截止性测试和细节测试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各期随机抽取样本执行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和细节测试,核查公司销售合同、出库单、签收单、报关单、提单、收入确认凭证、销售发票以及回款单据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报告期各期,我们抽取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收入确认时间在 1 月、2 月、11 月和 12 月的金额较大的销售合同并随机抽取部分的销售合同确保抽取样本覆盖报告期内不同销售产品及销售模式的各类业务,上述穿行测试、截止性测试及细节测试的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5.22%、72.57%和77.01%。
此外,我们获取了具有客户盖章确认的高效铜冷却设备到货验收证明,报告期内,公司高效铜冷却设备产品报告期内经客户盖章确认的收入金额比例分别为89.32%、86.32%和 91.21%。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我们针对收入进行了函证、走访、穿行测试和细节测试等核查程序,上述核查程序覆盖发行人较大比例收入,相互交叉印证,发行人收入具有真实性,收入核查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五)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除上述问题外,我们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