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特:公司章程

2024年07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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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3918        证券简称:融安特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公司2024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经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 ...... 46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 46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 49
第十五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
          要求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为准);

          英文全称:Beijing roit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
          中路 17 号 55 号楼。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71.25 万元。
第六条 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是根本,质量是生命,务实是宗旨,效益是
          目标。以高标准的质量求生存,以完善的服务征市场,以可靠的信
          誉赢客户,以互利的营销理念谋发展,随时为广大客户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物
          联网技术研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家用
          电器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服务;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物联网技术服
          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数字
          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外包
          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
          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
          智能仓储装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具销售;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云计算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
          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云计算设备制造;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
          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制作;广告
          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
          出口代理;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
          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互联网新闻
          信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现金方式认购的,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271.25 万股。公司发起人持有股
          份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序号    股  东    (万股)    (%)    出资方式

  1                                                      2015年5月
          童红雷      1365.20    60.11    净资产折股    26日

  2      岩雅维      151.80      6.68    净资产折股  2014年5月
                                                            26日

  合                              66.79

  计                  1517.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71.25 万股,每股一元,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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