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只能通过全 国股转公司报价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名册的妥善 建立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在内的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或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或其他股东的 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 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 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 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 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 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 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 发现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或(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大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但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七)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