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特:公司章程

2024年07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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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召集股东大会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说
          明详细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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