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 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 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召集股东大会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会议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七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说 明详细原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八条 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代理投票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