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增加资本所筹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下列情形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本章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将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在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2 个交易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会议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改变。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