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职责,以及议事方式和表 决等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批,并作为章程附件。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条 召开监事会时,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董事会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 20 日以前置备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以及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 十 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传真 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零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