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二期)

2024年07月11日查看PDF原文
            关于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
                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公司”或“索拉特”)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期辅导期间,辅导工作小组由周俊瑜、刘子扬、祝青云、郑少伟、宦昊东、周华组成,辅导小组组长为周俊瑜,辅导人员没有发生变动。

    以上辅导人员均为民生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及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辅导人员无同时辅导四家以上企业的情形。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内,辅导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期辅导期间,辅导工作主要采取组织自学、专业咨询等形式进行;中介机构就各自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沟通,协调整个辅导期间的工作计划,分析和讨论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及时间安排。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公司法人治理

    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修改制定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公司章程,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及权责、义务、工作制度。

    2、公司内部控制


  对公司财务状况审阅、分析,督促公司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理顺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确保实现公司战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

  3、公司独立性

  规范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方面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形发生,减少关联交易,确保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其他情形发生。

  4、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指导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督促公司围绕经营计划确定募投项目,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周期、实施地点、人员安排、投资额度等,会同其他中介机构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5、公司业务发展

  持续关注公司所处光伏行业的市场动态与行业政策,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环境、未来发展空间等行业因素;并关注公司 2024 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6、北交所上市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督促接受辅导人员学习证监会、交易所近期发布的法规、规则等,进一步理解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实时了解发行上市审核动态。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在辅导过程中,辅导小组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辅导对象提供专项辅导及日常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

  前期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对辅导对象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内控体系、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持续尽职调查,督促辅导对象停止不规范的银行贷款“转贷”行为、整改跨期费用事项等,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加强规范运作等方面的相关建议。辅导对象积极配合参与辅导工作,对辅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能够接受并有效实施。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鸿协玻璃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

  (1)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18 年 1 月,鸿协玻璃向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狄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村委会”)承租坐落于武进区横林镇昌盛东路 2 号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
43,855.14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鸿协玻璃取得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
(苏(2020)武进区不动产权第 0001523 号),权利类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租赁,用途:工业用地,面积:13,185.50 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使用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31 日。

  因生产经营需要,鸿协玻璃在上述租赁土地上建造了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
2023 年 2 月 21 日,常州市测绘院受鸿协玻璃委托对位于横林镇昌盛东路 2 号的
常州市鸿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厂房1-14幢进行了建筑面积实测,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名称          用途    结构  总层数 所在层 建筑面积 是否在产权
                                                            (m2)    证内注

1 幢(生产车间)              生产    钢    1 层  1 层  4,453.58  部分

2 幢(原料仓库)              生产    钢混    1 层  1 层  3,389.86    否

3 幢(办公楼)                办公    钢混    3 层  1-3 层  1,609.50    是

4 幢(配电间)              配电间  钢混    1 层  1 层    166.87    是

5 幢(辅材仓库)              仓库    钢混    1 层  1 层    762.97    是

6 幢(原材料仓库)            仓库    钢混    1 层  1 层  1,735.31    是

7 幢(门卫)                  门卫    钢混    1 层  1 层      42.33    否

8 幢(食堂、宿舍)            工业    钢混    2 层  1-2 层  1,022.17    否

9 幢(成品仓库、配电间)      仓库    钢混    1 层  1 层  1,896.56    是

10 幢(原材料仓库、配电间)  仓库    钢混    1 层  1 层  1,813.75    是

11 幢(厕所)                厕所    钢混    1 层  1 层      19.38    否

12 幢(生产车间)            生产    钢混    1 层  1 层  7,575.12    否

13 幢(配电间)              配电间  钢混    1 层  1 层    321.57    否

14 幢(厕所)                厕所    钢混    1 层  1 层      24.38    否

                                        合计              24,833.35

  注:指是否在不动产权证(苏(2020)武进区不动产权第 0001523 号)范围内。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书。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鸿协玻璃不存在因上述集体土地租赁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相关事宜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2)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多次与村委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并就此制定了行动时间表,推进落实权属登记等事宜。

    同时,为避免该等权属瑕疵未来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经营性风险和损失,辅导小组督促索拉特的主要股东以及鸿协玻璃的少数股东出具承诺,承诺如鸿协玻璃因该等存在瑕疵的房屋和土地而受到任何处罚、追索、索赔或受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应缴纳的任何罚款、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索拉特的主要股东以及鸿协玻璃的少数股东就鸿协玻璃的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拟募投项目尚未取得能耗指标

    公司预计募集 2.5-3 亿资金,用于建设安庆子公司 800t/d 炉窑项目、配套 3
条深加工生产线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安庆 800t/d 炉窑项目在 2022 年 11 月向
安徽省发改委递交了《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请示》,至今尚未获得批复。

    针对上述问题,辅导小组将持续关注上述能耗指标的批复进展情况,并视情况指导公司适时调整募投项目内容。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人员无变化。

    主要辅导内容:公司的独立运行情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决策程序,协助制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管理制度等。具体包括:

    1、准确理解公司独立性的含义,真正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经营管理系统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并保证其独立完整。

    2、准确理解同业竞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规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及其它关联方的关系及交易行为。

    3、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4、组织公司管理层继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组织财务相关人员继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了解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对企业经营的作用和意义。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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