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普顿: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07月17日查看PDF原文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七)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满的;

    (八)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
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放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项目投资、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
财、赠予、租赁、资产并购、出售、借款(包括以自有资产抵押/质押借款)等单项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3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批准,符合本章程第 39 条规定情形的,还应经股
东大会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公司为自身债务需要而进行的担保,应经董事会批准;担保金额如超过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30%的,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法律规定和公司利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通知方式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少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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