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412 证券简称:晓沃环保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止目前已开庭,法院并未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泰嘉热力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一)(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7 月 18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江都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在竞标文件中,明确表述“14MW 锅炉改造设备配置及性能参数”对单台锅炉负荷调节范围的要求性能为“20%-100%”,保证值为“20%-100%”;《设备采购合同》第 10.2 条约定“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组织调试,在锅炉 30%-100%负荷范围进行低氮燃烧系统运行验收”。 然而,被告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后即存在不能按供热需求调节负荷问题。致使在正常供热阶段,原告只能进行低负荷多台锅炉运行,来保证供热质量及氮氧化物(NOX)30mg 的排放指标,运行成本陡然增加。每年增加燃气消耗约 143,503.162万方,给原告造成每年约 29.85 万元经济损失,至今共计 149.25 万元并逐年增加。 江都路供热站低氮改造,还存在如下问题: 1、由于被告未完成调试,导致燃烧控制系统与 DCS 通讯不能正常对接,锅炉部分参数不能显示。合同 8.6 条约定: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需方招标文件技术标“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招标文件 4.4.3 燃烧器管理及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燃烧器供应商应提供 BMS 燃烧控制系统,该系统包含燃烧自动程序控制功能、燃烧检测功能、中文故障显示功能等多种功能,实现与招标方 DCS 通讯对接。 (二)(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6 月 11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胜利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除提供相应燃烧器系统外,同时应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锅炉负荷范围(20-100%)连续稳定运行状态。 然而,胜利路供热站安装案涉设备后,当年使用中三台锅炉即存在不能按供热需求调节负荷问题。被告的设备及安装、调试均存在严重缺陷,设备完全无法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其中,1 号及 2 号锅炉最大负荷仅能达到85%;3 号锅炉最大负荷仅能达到 70%,70%-90%负荷存在炉膛压力过大、锅炉震动过大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导致在正常供热阶段需额外启动一 台 29MW 锅炉辅助,才能保证冬季供热质量,大大增加了电耗、气耗等运营成本。仅电耗每年增加约 27 万千瓦时,造成答辩人经济损失每年约 29.63 万元,改造至今造成损失共计 148.15 万元。由于锅炉不能达到正常负荷运转,供热能力减少,亦无法满足新增供热面积的热需求。 (三)(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6 月 25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除提供相应燃烧器系统外,同时应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锅炉负荷范围(20-100%)连续稳定运行状态。 然而,天泰路供热站安装案涉设备后,锅炉运行负荷超过 40%即出现抖动无法正常使用,同时造成 1 至 6 号锅炉节能器无法使用。原告反复与被告沟通,均未得到解决,只得自行投入资金对 1 号及 6 号锅炉节能器进行更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177.61 万元。另外,2-5 号锅炉节能器至今无法使用,造成排烟温度过高,使供热站能源消耗增大,每年增加燃气消耗约 170 万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每年约 565 万元,改造至今造成损失共计 2,825 万元。同时,对低氮改造中废置的 4 号锅炉烟道,应拆除而未拆除,造成 4 号锅炉在使用中存在烟气泄露的隐患,对节能器处阀门的开关操作带来极大困难,易造成操作人员的磕碰。该管道也遮挡了部分隐蔽部位,无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低氮燃烧器改造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改造后的燃气锅炉能源消耗增加,无法实现原告通过对燃气锅炉的改造达到,能减排的合同日的,且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达3,002.61 万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2024)津 0105 民初 7296 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49.25 万元; 2、判令被告限期对案涉系统项目进行整改,使其达到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性能;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7 月 18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江都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在竞标文件中,明确表述“14MW 锅炉改造设备配置及性能参数”对单台锅炉负荷调节范围的要求性能为“20%-100%”,保证值为“20%-100%”;《设备采购合同》第 10.2 条约定“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组织调试,在锅炉 30%-100%负荷范围进行低氮燃烧系统运行验收”。 然而,被告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后即存在不能按供热需求调节负荷问题。致使在正常供热阶段,原告只能进行低负荷多台锅炉运行,来保证供热质量及氮氧化物(NOX)30mg 的排放指标,运行成本陡然增加。每年增加燃气消耗约 143,503.162万方,给原告造成每年约 29.85 万元经济损失,至今共计 149.25 万元并逐年增加。 江都路供热站低氮改造,还存在如下问题: 1) 由于被告未完成调试,导致燃烧控制系统与 DCS 通讯不能正常对接 锅炉部分参数不能显示。合同 8.6 条约定: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需 方招标文件技术标“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招标文件 4.4.3 燃烧器管理及 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燃烧器供应商应提供 BMS 燃烧控制系统,该系统包含 燃烧自动程序控制功能、燃烧检测功能、中文故障显示功能等多种功能,实 现与招标方 DCS 通讯对接。 2) 燃烧器工作时,工作震动频率高,鼓风及空气预热设备的工作震动频 已远超性能保证标准(在运行工况时风机最大震动速度不大于 4.6mm/s),原 告曾反复与被告沟通,但均未得到解决。由于震动频率高导致连接部件频繁 松动,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且由于震动噪声问题造成居民投诉。 3) 燃气锅炉运行时,无法进行风值比燃烧。无 FGR 烟气自动调节功能。 经与被告沟通,只能暂时由被告在燃烧器底部加装手动风门以满足基本供热 要求。但被告仅对 1#2#3#锅炉加装手动风门,并未对 4#5#锅炉加装手动风 门,导致 4#5#锅炉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二)(2024)津 0105 民初 7297 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48.15 万元; 2、判令被告限期对案涉系统项目进行整改,使其达到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性能;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6 月 11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胜利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除提供相应燃烧器系统外,同时应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锅炉负荷范围(20-100%)连续稳定运行状态。 然而,胜利路供热站安装案涉设备后,当年使用中三台锅炉即存在不能按供热需求调节负荷问题。被告的设备及安装、调试均存在严重缺陷,设备完全无法达到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其中,1 号及 2 号锅炉最大负荷仅能达到85%;3 号锅炉最大负荷仅能达到 70%,70%-90%负荷存在炉膛压力过大、锅炉震动过大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上述情况导致在正常供热阶段需额外启动一台29MW 锅炉辅助,才能保证冬季供热质量,大大增加了电耗、气耗等运营成本。仅电耗每年增加约 27 万千瓦时,造成答辩人经济损失每年约 29.63 万元,改造至今造成损失共计 148.15 万元。由于锅炉不能达到正常负荷运转,供热能力减少,亦无法满足新增供热面积的热需求。 (三)(2024)津 0105 民初 7298 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002.61 万元; 2、判令被告限期对案涉系统项日进行整改,使其达到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性能;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系供热企业。2019 年 6 月 25 日,通过招投标,原被告就河北区供热站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项目签署《河北区供热站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程(天泰路供热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除提供相应燃烧器系统外,同时应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达到锅炉负荷范围(20-100%)连续稳定运行状态。 然而,天泰路供热站安装案涉设备后,锅炉运行负荷超过 40%即出现抖动无法正常使用,同时造成 1 至 6 号锅炉节能器无法使用。原告反复与被告沟通,均未得到解决,只得自行投入资金对 1 号及 6 号锅炉节能器进行更换,造成原告经 济损失 177.61 万元。另外,2-5 号锅炉节能器至今无法使用,造成排烟温度过高,使供热站能源消耗增大,每年增加燃气消耗约 170 万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每年约 565 万元,改造至今造成损失共计 2,825 万元。同时,对低氮改造中废置的 4 号锅炉烟道,应拆除而未拆除,造成 4 号锅炉在使用中存在烟气泄露的隐患,对节能器处阀门的开关操作带来极大困难,易造成操作人员的磕碰。该管道也遮挡了部分隐蔽部位,无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低氮燃烧器改造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改造后的燃气锅炉能源消耗增加,无法实现原告通过对燃气锅炉的改造达到节能减排的合同日的,且给原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达3,002.61 万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止目前已开庭,法院并未出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时跟进相关诉讼,切实捍卫公司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传票》 天津晓沃环保工程股份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