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 3778 传真:(0731)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惠旅智慧景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 及其他事项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盛建华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64,596,9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77%。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1,6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议案通过; (3)《公司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5)《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同意 57,695,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反对 6,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弃权 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议案通过; (6)《关于对<董事会 2023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的意见》 同意 57,695,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反对 6,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弃权 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议案通过; (7)《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公司实收资本总额的议案》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8)《公司 2024 年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9)《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2,70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7%;反对 6,10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股东湖南中惠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盛建华因存在关联关系,回避本项议案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关于预计 2024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1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12)《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2,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9%;反对 2,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13)《关于终止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事宜的议案》 同意 60,45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反对 4,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通过;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的查 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做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 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已获得通过。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