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38982 证券简称:阳光中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许奕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许光荣 董监高 总经理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
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4)津 0319 诉前调确 168 号
立案时间:2024 年 6 月 13 日
案号:(2024)津 0116 执 1467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
信息发布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公告编号:2024-039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许奕川、许光荣、洪明儿、洪秋月、洪文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
审查此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保理合同纠纷,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经天津
市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编号为 FEHBL23FG2JPBT-F-01《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继续履行,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该合同项下应向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
公司支付回收款 10525000 元及融资利息 630000 元,共计 11155000 元;
二、上述款项的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24年3月6日前给付回收款226386.31
元、融资利息 73613.69 元;于 2024 年 4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323002.09 元、融
资利息 76997.91 元;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1027822.93 元、融资利息
72177.07 元;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1033101.58 元、融资利息 66898.42
元;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1032734.45 元、融资利息 57265.55 元;于
2024 年 8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728546.86 元、融资利息 51453.14 元;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723993.87 元、融资利息 46006.13 元;于 2024 年 10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730716.29 元、融资利息 39283.71 元;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前给
付回收款 734870.05 元、融资利息 35129.95 元;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
款 741320.32 元、融资利息 28679.68 元;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5906.84 元、融资利息 24093.16 元;于 2025 年 2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9913.56
元、融资利息 20086.44 元;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5503.45 元、融
资利息 14496.55 元;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7953.95 元、融资利息
12046.05 元;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7234.82 元、融资利息 7765.18
元;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前给付回收款 535992.63 元、融资利息 4007.37 元;
三、本案调解费 15647 元[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法院出具本案民事裁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付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9
四、如果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协议中应付未付回购款及融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且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有权自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许奕川、许光荣、洪明儿、洪秋月、洪文协对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果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可就本案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双线激光掺杂设备 2 台,型号:DR-B2S-SE-DY90;双线激光开槽设备 1 台,型号:DR-M2S-AL-DY90;燃烧塔5 台;太阳能电池链式退火设备 2 台,型号:IA-8000;晶硅太阳电池体缺陷钝化设备 3 台,型号:ANTI-LID8000;在线氧化石英舟插卸片机 1 台,型号:AWLB-IHD10000-1T1;在线双轨电注入上下料机 1 台,型号:AWLB-DL8000;在线槽式制绒上料机 3 台,型号:AWHL-1T100);
七、各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恒普光伏有限公司、许奕川、许光荣、洪明儿、洪
秋月、洪文协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信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
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全资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将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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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声誉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包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许奕川先生、许光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如其未能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将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争取尽快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后续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
信用中国网上查询记录。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