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 3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 第三章 股 份 ...... - 4 -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 第一节 股 东......-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9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 第六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17 -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 第一节 董事 ......-20 - 第二节 董事会......-23 - 第七章 监事会...... - 28 - 第一节 监事 ......-28 - 第二节 监事会......-29 - 第八章 财务会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2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3 - 第一节 通知 ......-33 - 第二节 公告 ......-33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3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33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4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8 - 第十三章 附则 ...... - 3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1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铸造永恒,创新成就未来”作为公司发展 的核心理念,围绕“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类;为行业的科技进步做贡献;创造企 业员工社会的互赢”三个中心意识,精心打造公司旗下大型风电设备关键部件、石油储运设备、防爆工业车辆等产业,使得公司成为闻名业界的优秀品牌。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风力发电设备部件、石油化工设备、泵、环保设备、燃气设备、工程机械、托运设备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叉车、牵引车辆特种设备、厂内机动车辆设计、制造(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没有股份优先认购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 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股份数额 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 (万股) 1 龚政尧 净资产 3262.23 37.83% 2014.10.31 2 龚潜海 净资产 2036.80 27.02% 2014.10.31 3 龚燕飞 净资产 1072.00 16.21% 2014.10.31 4 上海申赛机电控 净资产 89.11 1.03% 2014.10.31 制技术有限公司 5 沈国军 净资产 51.59 0.71% 2014.10.31 6 钱永康 净资产 51.59 0.71% 2014.10.31 7 王思飞 净资产 51.59 0.71% 2014.10.31 8 沈汉生 净资产 51.59 0.71% 2014.10.31 9 龚政奎 净资产 33.50 0.50% 2014.10.31 合计 - 6700.00 100% - 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净资产全部进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11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11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二)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