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在有关争议的协商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补充协议各方应在所有其它方面继续其对本补充协议下义务的善意履行。 第九条 文本及其效力 9.1 本补充协议是《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约定之内容与《认购协议》约定之关于各方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之内容为准。 七、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项目负责人 蔡琴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蔡琴、胡艳 联系电话 13986163680 传真 021-54038271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世茂环球 65 楼 单位负责人 严继光 经办律师 林莎、彭玲 联系电话 13308486842 传真 0731-89869999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 210 号楼 11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锦辉 经办注册会计师 周砚群、许长英 联系电话 010-85886680 传真 010-85886690 (四)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5 号 1 幢 401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010-58598980 传真 010-58598977 八、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曾军兰 闵湘川 张植丰 吴军阁 谭 宁 全体监事签名: 陈 劲 龚翰林 张林新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闵湘川 蒋泽斌 唐 莉 谭 宁 湖南军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7 月 22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签名: 曾军兰 2024 年 7 月 22 日 控股股东签名: 曾军兰 2024 年 7 月 22 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王昭凭 项目负责人签名: 蔡 琴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加盖公章): 2024 年 7 月 22 日 (四)审计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3]第 2294 号《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24]第 0093 号《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周砚群 许长英 机构负责人签名: 黄锦辉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加盖公章) 2024 年 7 月 22 日 (五)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林 莎 彭 玲 机构负责人签名: 严继光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2024 年 7 月 22 日 九、备查文件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二)法律意见书; (三)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