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路传播:公司章程(修订后)

2024年07月23日查看PDF原文
期届满的,在任期内辞去监事职务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免去监事职务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选举新任监事。

  候选董事、候选监事的提名人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
的,将按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不得对议案进行修改,但属于更正文字
性错误、计算数值错误、事实性错误的除外,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议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可以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等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至少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以及其他依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需要公告的内容。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十四条 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议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选举议案获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议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股东大会同意增
加的新任董事,新任董事任职期限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有权解除其
职务。

  (一) 董事不履行职责或不能履行职责;

  (二) 董事辞职且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三) 董事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公司董事会有效表决(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董事不参与表决)同意罢免其董事职务;

  (四) 董事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 董事在履行职务时违背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1000万的交易事项;达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十)决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草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原则和具体内容。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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