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路传播:公司章程(修订后)

2024年07月23日查看PDF原文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
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口述、举手或投票方式。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会会议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应对相关会议情况进行录音及/或录像进行保存留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人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
决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制度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之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如因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辞职报告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上述董事会秘书辞职的特殊规定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亦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在任职期间辞去监事职务或被罢
免的、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增加新监事的,新任监事任职期限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会时生效。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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