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科:公司章程

2024年07月24日查看PDF原文

                                                            公告编号:2024-040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  附则 ...... 46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OCtek Photonics Inc.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二期 7 号路 8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7690 万元(单位人民币元,下同)。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销售方法,达到
先进水平,获取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激光、晶体、光学、光
纤元器件及光电仪器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对外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股份,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表:

                                              认缴情况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

号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份数(股)

 1    福州华旭光电有限公司      7912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2  福特科(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5848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3            黄恒标            4284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4            罗建峰            4284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5            黄楠            280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6  福州科光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492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7            陈昊兵            200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8    株式会社 VIRAGE CAPITAL    200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9            陈小琴            196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0          黄木旺            190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1          何灵妍            160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2          郭少琴            948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3            郭尧              772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4          霍立和            608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5          阮异凯            236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6          徐庆清            236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17          谢秋星            120000 净资产折合 2011 年 12 月 19 日

            总计              4000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9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做市方式;
(三)竞价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
 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 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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