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1)-(4)、(9)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结合对股权代持形成、变动、解除、分红等关键时间节点相关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对股权代持事项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指引 1 号》相关要求
对上述事项(4)-(9)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前期 IT审计的具体情况及结论,并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
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