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首5: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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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26

 证券代码:400151        证券简称:天首 5        主办券商:中信华南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2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2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邱士杰                董监高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 交易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邱士杰控制并使用“神马咨询”等 5 个证券账户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期间,邱士杰控制并使用“北京神马咨询有

                                                                        公告编号:2024-26

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新锐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咨询)”、“北京瑞濠商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濠商贸)”、“北京坤燚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大呈锦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燚科技)”、“吉林市千翔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翔电力)” 的合计 5 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11,以下简称天首发展)等公司的股票。

    2、邱士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1 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022 年 6 月 7 日,邱士杰控制并使用账户组开始交易“天首发展”,截至
2022 年 6 月 27 日,账户组合计持有“天首发展”43,480,157 股,占总股本的
13.5106%。期间,邱士杰控制的账户组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5%、在持有“天首发展”超过总股本的 10%、超过总股本 5%后其持股每增加或者减少 1%时,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

    2.2 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

    邱士杰本应按规定在其持有“天首发展”股份超过 5%和 10%时分别履行
报告并公告义务,但其却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仅安排千翔电力报送并披露《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公告仅对千翔电力和神马咨询证券账户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进行了披露,未披露邱士杰控制千翔电力、神马咨询、瑞濠商贸、坤燚科技等证券账户以及瑞濠商贸、坤燚科技亦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等情况,且未如实披露千翔电力与神马咨询增持天首发展股份的资金来源。
    3、邱士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天首发展”

    2022 年 6 月 7 日至 6 月 27 日,邱士杰控制使用账户组持有和交易“天首
发展”,期间,持有“天首发展”的股份超过总股本 5%、10%后,均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且继续交易“天首发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邱士杰在前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天首发展”的违法所得金额为 194,113.12 元。

    4、邱士杰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邱士杰除在 2022 年 6 月控制并使用账户组交易“天首发展”外,还在 2022
年 6 月至 12 月等时间段控制并使用“千翔电力”证券账户交易过其他股票,

                                                                          公告编号:2024-26

 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邱士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500,000 元的罚款;

    二、对邱士杰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持有和交易“天首发展”情况的违 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000 元的罚款;

    三、对邱士杰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194,113.12 元,并处 500,000 元的罚款;

    四、对邱士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 500,000 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四项违法事实,合计对邱士杰没收违法所得 194,113.12 元,并
 处以 3,500,000 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内蒙古监管 局拟对邱士杰实施的行政处罚,邱士杰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邱士杰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内蒙古监管局复核成立的,内 蒙古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邱士杰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内蒙古监 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涉及公司财务相关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4-26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 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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