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电子类产品安全性能方面的检测和认证 Reverse Osmosis,中文意思是反渗透,RO反渗透膜孔径小 至纳米级(1 纳米=10-9 米),在一定的压力下,水分子可 RO反渗透 指 以通过 RO膜,而源水中的无机盐、重金属离子、有机 物、胶体、细菌、病毒等杂质无法通过 RO膜,从而使可 以透过的纯水和无法透过的浓缩水严格区分开来 注: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公司对销售服务商的名称已申请豁免披露。 第一节 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946933721487 注册资本(万元) 6,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冉宏宇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1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23 年 4 月 6 日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75 号 1 号楼 电话 0512-62925562 传真 0512-62925565 邮编 215500 电子信箱 Info@beiangtech.com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肖林华 C 制造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017)》的所属行业 C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C3852 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 13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按照《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1311 耐用消费品与服装 属行业 131110 家庭耐用消费品 13111012 家用电器 C 制造业 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所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属行业 C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C3852 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家用电器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 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用 电器零配件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子产品销 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终端 测试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外围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 庭消费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 能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 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设备研发;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空气净化及其他环境健康电器研发、设计、生产和 销售。 二、 股份挂牌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贝昂智能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总量(股) 60,000,000 每股面值(元) 1.00 股票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 是否有可流通股 否 (二) 做市商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三) 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2018 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2)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适用 □不适用 自愿限售股东 限售期安排 限售股数(股) 自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期间,公司股东承诺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或在北交所发行上市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终止的,则本条自愿限售承诺自动失效。上 冉宏宇 述承诺内容已经公司股东确认且为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股东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 22,243,403 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股东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份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