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凡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月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以现金、股票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分配,但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路演等。 第十章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选择以公告、专人送达、邮件、电 子邮件、传真、电话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的期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方式送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急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