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龙液压: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0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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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266          证券简称:汇龙液压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南汇龙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1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第五章 董事会......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1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27

  第一节 监事 ...... 27

  第二节 监事会 ......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4

  第一节 通知 ...... 34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35

  第一节 信息披露 ...... 35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 3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6
第十三章 附则......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名称:河南汇龙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漯河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东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
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发展理念,凭借专注、创新、务实、高效的精神引领,践行
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出效益,以诚信促发展,以创新铸辉煌的价值观,在液压流体传动行业中不断追寻,努力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液压科技供应商、服务商,努力实现客户、员工、股东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一致。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液压胶管及扣件生产销售;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方式

  1        赵永涛            2232      净资产  2016.2.23    55.80%

                                        折股

  2        赵会芳            1488      净资产  2016.2.23    37.20%

                                        折股

  3  漯河市卓盟商务服      200      净资产  2016.2.23    5.00%

      务中心(有限合伙)              折股

  4        赵永刚            60      净资产  2016.2.23    1.50%

                                        折股

  5        李忠亚            15      净资产  2016.2.23    0.375%

                                        折股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股)      方式

  6        李胜利            5      净资产  2016.2.23    0.125%

                                        折股

        合  计            4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若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票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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