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龙液压:公司章程

2024年08月0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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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得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自然人担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授权总经理审批。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
议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短信、专人送达、公告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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