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方式转让给周民,具体如下:
名义转让 实际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 实际股权转 价款支
转让时间 方(代持 (被代持人) 受让方 量(万股) 让价格(万 付情况
人) 元)
2018.1.2 王小春 范丽芳 周民 20.00 20.00 已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系结合周民以往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进行激励,本次股份转让的实际交易价格为 20 万元,由受让方向许建方支付,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变动情况均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均为本次转让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未有任何人就该代持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5)2018 年 4 月,代持股份的第四次变动
2018 年 4 月,许建方、范丽芳、陈新初、周民、张为决定将激励股份提前
一次性授予激励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 名义转让 实际转让 转让股份数 实际股权转 价款支付情
时间 方(代持 方(被代持 受让方 量(万股) 让价格(万 况
人) 人) 元)
徐军 15.00 32.70 已支付
许建方、周 黄运民 15.00 32.70 已支付
2018.4 王小春 民 、 陈 新
初、张为 范彩媛 12.00 26.16 已支付
吴丽平 12.00 26.16 已支付
转让 名义转让 实际转让 转让股份数 实际股权转 价款支付情
时间 方(代持 方(被代持 受让方 量(万股) 让价格(万 况
人) 人) 元)
李勇 10.00 21.80 已支付
沈红军 7.00 15.26 已支付
陈伟 5.00 10.90 已支付
朱敏君 5.00 10.90 已支付
燕国梁 3.00 6.54 已支付
崔艳平 3.00 6.54 已支付
蒲克容 3.00 6.54 已支付
周纯芝 1.00 2.18 已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系实际转让方对员工股权激励的授予,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金额确定股权激励价格,即实际交易价格为 2.18 元/股,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根据本次激励授予方、各激励对象的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变动、激励股份的授予情况均是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本次转让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2018 年 7 月,代持股份的第五次变动
2018 年 7 月,陈伟辞职并将其所持的公司激励股份转给许建方,具体如下:
名义转让方 实际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 实际股权转 价款支付情
转让时间 (代持人) ( 被 代 持 受让方 量(万股) 让价格(万 况
人) 元)
2018.7 王小春 陈伟 许建方 10.00 10.90 已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系根据员工激励约定,在锁定期内离职的员工,应按取得该股份的原始价格转让给许建方或其指定对象,本次交易作价 10.9 万元系陈伟取得该股份的原始价格,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变动情况均是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本次转让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7)2019 年 4 月,代持股份的第六次变动
2019 年 4 月,周纯芝、朱敏君辞职,并将其所持的公司激励股份转给许建
方,具体如下:
名 义 转 让 实际转让方 转 让 股 份 实际股权转 价 款 支
转让时间 方 ( 代 持 (被代持人) 受让方 数 量 ( 万 让 价 格 ( 万 付情况
人) 股) 元)
王小春 许建方 朱敏君 10.00 10.90 已支付
2019.4 王小春 许建方 周纯芝 已支付
2.00 2.18
本次股份转让系根据员工激励约定,在锁定期内离职的员工,按取得该股份的原始价格转让给许建方或其指定对象,本次转让实际交易价格分别为 10.9 万元、2.18 万元系朱敏君、周纯芝取得该股份的原始作价,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变动情况均是本次转让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8)2022 年 11 月,代持股份的第九次变动
2022 年 11 月,张为将其所持的公司全部 213.75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予许刚,
其中 45 万股系指示王小春通过代持股份转让,具体如下:
名 义 转 让 实 际 转 让 转让股份 实际股权转 价款支付情
转让时间 方 ( 代 持 方(被代持 受让方 数量(万 让 价 格 ( 万 况
人) 人) 股) 元)
2022.11 王小春 张为 许刚 45.00 252.59 已支付
本次交易系张为因资金需要,希望一次性出售全部公司股份,许刚看好公司发展及前景,双方协商许刚受让张为持有的公司全部 213.75 万股股份,合计价格为 1,199.81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主要参考同期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同时考虑到本次交易整体金额较大,给予适当折扣,具有合理性,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各方的书面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变动情况均是真实、准确、有效,均为本次转让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9)2023 年 10 月,全部股份代持的还原
2023 年 10 月,王小春与各被代持人签署了《股权代持解除协议》,约定解
除所有代持,具体如下:
名义转让 实际转让 转让股份 实际股权 价款支付
转让时间 方(代持 方(被代 受让方 数量(万 转让价格 情况
人) 持人) 股) (万元)
范丽芳 范丽芳 376.43 0.00 —
周民 周民 118.80 0.00 —
许刚 许刚 45.00 0.00 —
陈新初 陈新初 74.25 0.00 —
许建方 许建方 41.31 0.00 —
许建方 27.09 0.00 —
徐军 33.75 0.00 —
黄运民 33.75 0.00 —
2023.10 王小春
范彩媛 27.00 0.00 —
吴丽平 27.00 0.00 —
李勇 谐通管理 22.50 0.00 —
沈红军 15.75 0.00 —
燕国梁 6.75 0.00 —
崔艳平 6.75 0.00 —
蒲克容 6.75 0.00 —
王小春 27.00 0.00 —
本次转让系公司全部代持股份的还原,故受让方未支付任何款项,具有合理性。本次转让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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