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述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书面确认,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代持人已与
各被代持人解除了全部代持关系,代持人已将全部代持股份按被代持人指示还原予其实际所有,代持人就代持期间的代持股份不享有任何权益,上述股份代持、股份变动及股份代持还原情况均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前述历次公司股份代持形成、变动,相关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党政机关的在职领导干部和职工等不得担任股东或限制其成为适格股东的情形,上海银笑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亦不存在异常入股事项。
四、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价款支付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1)2010 年 7 月,谐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 年 7 月,谐通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元) (万元) 支付情况
许建方 30.00 30.00 已支付
陈乐群 顾铁良 25.00 25.00 已支付
张为 10.00 10.00 已支付
公司自 2009 年 12 月成立,经过半年的运行,公司取得了一定的发展,顾铁
良看好公司发展希望增持公司股份,经与主要股东协商,顾铁良受让许建方、陈乐群、张为合计持有的公司 65 万股权,作价 65 万元。本次交易定价系公司成立仅半年,按照成本定价,具有合理性。
顾铁良受让股份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价款已支付,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2)2011 年 11 月,谐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11 月,谐通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元) (万元) 支付情况
许建方 25.00 0.00 —
于洋
顾铁良 10.00 0.00 —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希望引进销售方面的人才,许建方和顾铁良作为当时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经协商后,许建方和顾铁良分别向于洋转让
25 万和 10 万股权,作价 0 元,本次交易系股权激励,具备合理性。本次股权转
让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3)2013 年 12 月,谐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2 月,谐通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元) (万元) 支付情况
顾铁良 范丽芳 90.00 100.00 已支付
本次交易系顾铁良另有发展,从公司退出,经协商,范丽芳受让顾铁良 90万股权,交易定价参考当时的每股净资产后协商确定,具有合理性。
范丽芳受让股份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价款已支付,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4)2015 年 7 月,谐通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谐通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具体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元) (万元) 支付情况
陈乐群 陈新初 35.00 0.00 —
陈新初与陈乐群系父子关系,本次转让系陈新初与陈乐群之间家庭内部财产调整,故交易作价为 0 元,具备合理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5)2015 年 8 月,谐通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8 月,谐通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300 万元,具体如下:
增资方 增加注册资本 增资金额 增资款的缴纳情况
(万元) (万元)
范丽芳 174.00 174.00
许建方 48.00 48.00
陈新初 21.00 21.00 已缴纳
周民 21.00 21.00
张为 15.00 15.00
于洋 21.00 21.00
本次增资系因公司发展需要,全体股东同比例增加投资,经股东协商确定以
1 元/出资额认缴公司本次增资,具备公允性。2015 年 8 月 31 日,经江苏苏亚金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验资(《验资报告》(苏亚苏验[2015]56号),全体股东以货币缴足了本次增资款项,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6)2016 年 9 月,谐通科技增资至 2,000 万股
2016 年 9 月,谐通科技增加 1,200.00 万股股本,具体如下:
增资方 本次增加股份数量 本次增资总价 增资款的支付情况
(万股) (万元)
范丽芳 696.00 696.00
许建方 192.00 192.00
陈新初 84.00 84.00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周民 不涉及价款支付
84.00 84.00
张为 60.00 60.00
于洋 84.00 84.00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16 年 5 月,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合计转增 1,200.00 万股,转增后公司股本规模增加
至 2,000.00 万股。本次转增资本不涉及对价支付,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7)2016 年 12 月-2017 年 1 月,许建方等五名股东向王小春转让股份
2016 年 12 月-2017 年 1 月,许建方等五名股东向王小春转让股份,具体情
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股) (万元) 支付情况
范丽芳 290.00 0.00 —
许建方 王小春 98.60 0.00 —
周民 35.00 0.00 —
张为 25.00 0.00 —
陈新初 7.20 0.00 —
本次转让系转让方委托王小春代持股份,实际交易价格为 0 元,受让方未实际支付股份转让款项,具有合理性。
(8)2017 年 12 月,王小春向上海银笑转让股份
2017 年 12 月,王小春向上海银笑转让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名义转让方 实际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
(万股) (万元) 的支付情况
王小春 范丽芳 上海银笑 20.00 60.00 已支付
本次交易系上海银笑看好公司发展,希望持有部分公司股份,经与范丽芳协商后,范丽芳指示王小春将代其持有的公司 20 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银笑,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作价为 60 万元,该交易价格系参考 2017 年半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 2.61 元并协商后确定,具有合理性。
上海银笑受让公司股份资金来源系其自筹资金,价款已支付,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9)2017 年 12 月-2018 年 8 月,于洋向许建方、许琦彦转让股份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8 月,于洋向许建方、许琦彦转让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份数量 转让总价 股权转让价款的
(万股) (万元) 支付情况
许建方 35.00 147.06 已支付
于洋 许建方 140.00 已支付
许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