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15 证券代码:839659 证券简称:翱华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开庭审理,2024 年 7 月 31 日收到成都市青羊区人 民法院送达(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分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4 月 2 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AHCD 公告编号:2024-015 设计-2022-005),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年产 4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设计工作,但履约过程中被告应当提供的工程设计所需文件资料迟迟未予提供且其应予支付的设计费也未按期支付,种种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减缓。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反馈,被告不仅未提供相应设计所需材料还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相应设计费。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 4875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50000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利支出的律师费 8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出具保函的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款项 150 万元; 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被告双方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完 成工期为 150 日。截止 2023 年 8 月 16 日反诉原告已向反诉被告支付 262.5 万元, 但反诉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任务并交付设计成果,属于严重违约。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开庭审理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 225000 元; 二、驳回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4-015 三、驳回四川澳峰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为原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且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按照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追收欠款,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 0105 民初 29565 号 翱华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