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性及未来业务发展
前景等因素确定
上海鸿淦拟 转让方上
清算注销,胡 受让方已向转让 海鸿淦已
3 2018 年 11 月,上海鸿淦将其持有 华作为上海 1.24 元/股 参考前次定增价格, 方支付股权转让 自筹资金 及时、足 -
的公司 370 万股股份转让给胡华 鸿淦控股股 协商定价 价款 额缴纳企
东自愿受让 业所得税
该部分股权
2021 年 7 月,公司增资至 7,280 引进外部投 依 据 市 场 化 估 值 原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080 万元由 资者及股权 则,综合考虑公司所 股东已向公司实 经评估,截至评估
4 中金盈润、中金顺商、安徽君嘉 激励,优化股 3.57 元/股 处行业、盈利能力等 缴出资 自有资金 - 基准日(2020 年
分别认缴 2,520 万元、280 万元、 权结构 因素协商确定 12 月 31 日),公
280 万元 司评估后的股东
2021 年 11 月,公司增资至 8,120 引进外部投 依 据 市 场 化 估 值 原 全部权益价值为
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840 万元由 资者,优化股 3.57 元/股 则,综合考虑公司所 股东已向公司实 自有资金 - 1.4 亿元
高新股份认缴 权结构 处行业、盈利能力等 缴出资
因素协商确定
2023 年 1 月,中金盈润、中金顺 股份转让原 转 让 价 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受让方已向转让 自有、自筹 转让方中
6 商分别持有的公司 938 万股、280 因:中金基金 格 : 4.93 参照公司市场价值并 方支付股权转让 资金 金盈润、 -
万股股份转让给中金瑞为,同时 内部调整对 元/股; 经 转 让 双 方 协 商 一 价款; 中金顺商
序 股权变动事项 增资/股权转 增资/转让 定价依据 增资/转让价款的 出资来源 纳税情况 历次增资/股权转
号 让的原因 价格 实缴及支付情况 让的估值情况
公司增资至 8,848 万元,新增注册 外投资份额; 增 资 价 致; 股东已向公司实 及其合伙
资本 728 万元由安徽君润认缴 增资原因:股 格: 股权激励定价依据: 缴出资 人 已 及
权激励 1.785 元/ 行权价格系依据相关 时、足额
股 股东于 2021 年 7 月签 纳税
署的《股东协议》之
股份奖励条款确定
2023 年 5 月 , 公 司 增 资 至
9,585.3333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引进外部投 依 据 市 场 化 估 值 原
7 737.3333 万元分别有中金瑞为、 资者,优化股 6.78 元/股 则,综合考虑公司所 股东已向公司实 自有资金 - 经评估,截至评估
兴泰租赁、国创兴泰分别认缴 权结构 处行业、盈利能力等 缴出资 基准日(2022 年
368.6667 万元、147.4666 万元、 因素协商确定 12 月 31 日),公
221.20 万元 司评估后的股东
2023 年 11 月 , 公 司 增 资 至 引进外部投 依 据 市 场 化 估 值 原 全部权益价值为
8 9,880.266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资者,优化股 6.78 元/股 则,综合考虑公司所 股东已向公司实 自有资金 - 4.15 亿元
294.9333 万元由歙县基金认缴 权结构 处行业、盈利能力等 缴出资
因素协商确定
综上,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定价公允,不存在异常入股情况,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股东
已及时、足额纳税;随着公司规模的发展,估值逐步提高,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说明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历次转让及股份制改造时是否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文件,是否履行国有股权管理(出资、股改、转让)方面的相关程序,国有股权变动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1、国有股东向公司出资、涉及国有股权历次转让及股份制改造的相关情况
公司国有股东为合肥广电、高新股份、歙县基金,国有股东对公司出资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当时适用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 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及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185 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股权转让;(五)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合肥广电作为合肥文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集团”)的子公司,其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城市云有限事项无须经国资部门审批。
2012 年 3 月 16 日,文广集团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
广电对城市云有限出资事项。
据上,合肥广电向公司出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本次投资系合肥广电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城市云有限,不涉及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情形。
(2)2021 年 9 月 2 日,高新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对公司投资事项。2021 年 9 月 13 日,合肥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听取
了高新股份关于投资公司事项的汇报,同意高新股份对公司投资事项。
歙县基金系政府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2023 年 5 月 22 日,歙县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开投决会,审议通过歙县基金对公司增资事 项。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 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的其他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 号)第六 条规定:“(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 定资产原值 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 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 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 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 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 营。……”根据上述规定,高新股份、歙县基金以货币形式对公司投资事项,不 属于前述法规明确列举要求进行评估的情形。
综上,公司国有股东合肥广电、高新股份、歙县基金对公司的出资事项业已 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国有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公司或对公司进行增 资不涉及或者不属于必须评估的情形。
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况;2015 年 12 月,城市云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