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通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山东联通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 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9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 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33 第二节 监事会......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一节 通知......38 第二节 公 告......39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42 第十三章 附 则......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联通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烟台市联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山东联通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 39 号内 8 号 310、311、 312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置备于公司,并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服务,为员工创造发展机会,为社会创造效益,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职业介绍;以服务外包形式承接机械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电子产品组装、机械零部件维修,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生产线管理服务;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劳动事务代理;受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企业管理咨询策划;企业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园区运营管理;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数字化;绩效薪酬管理咨询;装卸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卫生保洁,家务服务;物业管理;电子出版物出租、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外包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一律用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发行股份,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股 份总数为 6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友 2,500,000.00 净资产折股 50% 2 陈波 2,500,000.00 净资产折股 50% 合计 5,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获得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管理和更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在股东名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