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英诚:股东大会制度

2024年08月0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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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085        证券简称:新锐英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5 日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会议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购买、出售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的对外提供借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如果有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股东会会议通知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会议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不得变更向原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

                      第五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时,股东会审议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的正常秩序或会议秩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及其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和文件。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出席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见证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应符合《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股东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三)逐项审议会议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会议提案进行讨论;

  (四)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五)对会议提案进行表决;

  (六)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发言和质询应紧紧围绕会议审议议题进行,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登记顺序或持股比例大小安排。

  (二)在审议过程中,有股东临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由主持人视具体情况予以安排。股东要求质询时,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要求质询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发言和质询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公司名称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四)股东发言和质询应言简意赅,不得重复;

  (五)股东要求发言和质询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会议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及质询等事项外,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公司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属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挂
牌公司时,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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