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八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会选举;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公司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超过"、"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新锐英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