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28 证券简称:凡科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八条出 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 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