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 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 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应就所报告的事宜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是,则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完成。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总经理、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 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六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知情人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为内幕知情人,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内幕知情人信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 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分类保管。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