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 (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五)对外提供未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拒不更正已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或者更正已披露文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未按要求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 (八)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无法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执行本制度,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 (十)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管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存在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规则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凡科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