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海智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2024年08月07日查看PDF原文
1 月 8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重
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审议议案包括:1、《关于公司审计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4、《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时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事项的议案》。全体股东在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
开了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最终形成决议,通过了上述全部 5 项议案。
  根据律师核查议案具体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1)公司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拟挂牌板块为基础层。
  (2)本次挂牌前滚存利润在公司本次挂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挂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3)本次挂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2、《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时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议案》

  公司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拟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事项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1)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2)全权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关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反馈意见;(3)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聘请及委任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聘用或委任协议;(4)办理本次申请股票挂牌有关的其他各项事
宜;(5)授权的有效期: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算。

  经核查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对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补充修正的说明》,舟海智能董事会依法提前通知并召集全体股东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相关议案进行审议。上述披露议案均已得到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但形成决议文件时,为避免行文繁琐,未将审议议案内容全部展示在决议文件中。为避免歧义,全体股东已一致同意对决议文件行补充修正,具体修正内容为:

  (三)《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原议案内容:“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拟挂牌板块为基础层。”
  现补充修正为:“基于公司发展战略考虑,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拟挂牌板块为基础层。
  本次挂牌前滚存利润在公司本次挂牌完成后由新老股东按挂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次挂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事项的议案》

  原议案内容:“就公司挂牌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手续事宜。”

  现补充修正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申
请股票挂牌的具体事宜,主要包括:

  1.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监会提交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2. 全权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关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的反馈意见;

  3. 为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聘请及委任相关中介机构,并签署聘用或委任协议;

  4. 办理本次申请股票挂牌有关的其他各项事宜;

  5. 授权的有效期: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算。”

  律师认为,公司挂牌前已召开股东大会对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及有关安排、股票挂牌后的交易方式、股票挂牌的市场层级、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具体事宜、决议的有效期、挂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宜进行了审议并获得了通过。现公司股东对原已审议通过内容在原有决议上进行补充修正,不属于新增议案,不违反公司议事规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决议中,包含了决议有效期、挂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等事项,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六、《审核问询函》其他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舟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梅 映 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蕾                          王 鸿 擂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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