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科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08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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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八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吴学嘉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址为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方法等事项作了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4 年 8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7 日 15:00 至 2024 年 8 月 8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的股份数 38,186,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3%。

    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 38,186,1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3%;(2)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0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现场电子化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186,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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