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12 号 关于给予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 德清县武康镇逸仙路 265 号。 赵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时任总经理。 杨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时任副总经理。 汪贤中,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张庆,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时任 董事。 刘毅,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 2 - 经查明,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 控)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挂牌, 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 形, 涉及 310.25 万股, 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 7.05%。 赵刚、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刘毅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 2015 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 份的情形, 涉及 555.30 万股, 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 50.48%, 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0.10%。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等人参与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涉及 753.88 万 股。 赵刚、 杨立、 张庆等人参与该时期股份代持事项。 截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 完毕。 恒立数控在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 持情形, 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第四条、 第十一条、 第 二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 3 - 则》 ) 第三条的规定。 赵刚参与挂牌时、 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并且知 悉定向发行时部分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杨立、 张庆参与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 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 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 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汪贤中参与挂牌时、 定向发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刘毅参与挂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恒立数控、 赵刚、 杨立、 汪贤中、 张庆、 刘毅通报批评 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4 -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