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23 号 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梅倩歆,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恒立数 控) 董事、 总经理。 周正礼, 恒立数控董事、 副总经理。 李建峰, 恒立数控董事。 金忠远、 卢勤俭, 恒立数控时任董事。 童悦川、 傅志明, 恒立数控监事。 刘国平、 张晓红、 马晶晶、 计连刚, 恒立数控时任监事。 陈梁, 恒立数控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2 - 楼华娟, 恒立数控财务负责人。 潘华丰, 恒立数控副总经理。 沈小琴, 恒立数控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恒立数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挂牌, 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 形, 涉及 310.25 万股, 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 7.05%。 刘国 平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 2015 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 份的情形, 涉及 555.30 万股, 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 50.48%, 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0.10%。 金忠远、 刘国平、 童 悦川、 计连刚、 陈梁、 楼华娟等人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傅志明参 与股份代持事项并于代持期间担任监事, 梅倩歆、 张晓红、 沈小 琴等人作为发行对象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涉及 753.88 万 股。 梅倩歆、 周正礼、 金忠远、 李建峰、 卢勤俭、 刘国平、 童悦 川、 张晓红、 马晶晶、 陈梁、 楼华娟、 潘华丰、 沈小琴等人参与 股份代持事项。 截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 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 完毕。 刘国平、 金忠远、 童悦川、 计连刚、 陈梁、 楼华娟、 梅倩歆、- 3 - 张晓红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 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 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第三条的规 定。 周正礼、 卢勤俭、 李建峰、 马晶晶、 傅志明、 潘华丰未能忠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沈小琴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 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以及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梅倩歆、 周正礼、 金忠远、 卢勤俭、 李建峰、 刘国平、 童 悦川、 张晓红、 马晶晶、 计连刚、 傅志明、 陈梁、 楼华娟、 潘华 丰、 沈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应当- 4 -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7 月 29 日